曾刚:大力发展科技保险,完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
科技创新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高度不确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其高度依赖风险管理工具。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虽能提供融资支持,但无法解决创新失败的损失补偿问题,而保险工具能将不确定性损失“平滑化”,实现风险社会化分散。因此,科技保险是风险分担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压舱石”。鉴于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近日,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简称《科技保险意见》)。《科技保险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科技金融生态体系的建设又迈出了关键一步。
一、《科技保险意见》的核心内容
《科技保险意见》围绕"保障谁、保什么、怎么保"三个核心问题,共提出20项政策举措。这些举措并非简单的政策清单堆砌,而是具有内在逻辑的系统设计,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
(一)第一层:精准锚定,明确优先序
《科技保险意见》首先确立了两类核心保障对象: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为其分别设计了差异化保障路径。
针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文件提出在重点科技领域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成立专业保险共同体,建立多主体风险分散机制。这一制度设计的信号意义十分清晰:对于战略级别的重大技术攻关,纯市场化保险机制在当前阶段难以独立承载全部风险,需要以"共同体"的形式聚合多家机构力量。从国际经验来看,以色列、德国、美国在支持重大技术攻关中均有政府信用背书的风险分担机制介入。我国选择通过"专业保险共同体"这一组织形式实现多主体风险分担,既保留了市场化运作的内在弹性,又借助政策协调机制增强了对高风险领域的覆盖能力,是务实而可行的制度选择。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文件强调推广"条款简便、价格合理、投保便捷、理赔便利"的保险产品,支持在孵化器、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集聚区搭建供需对接平台。这一设计抓住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险覆盖率低的核心症结——产品与需求之间的适配性不足。将供需对接平台下沉至科技资源集聚区,能够以最低的信息搜寻成本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
(二)第二层:扩面提质,覆盖关键节点
《科技保险意见》在保障方面提出了几个重点的方向:全生命周期、"走出去"、科技人才、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精准覆盖了当前科技创新风险暴露最为集中的关键节点。
全生命周期保障是最具突破性的方向。推动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等产品落地,意味着保险保障从"点状覆盖"向"链式覆盖"延伸。科技创新的风险贯穿于从研发、中试、转化到产业化的全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保障缺失都会阻断创新链条。实现全链条覆盖,是科技保险真正发挥风险缓释功能的前提。
知识产权保险是服务科技企业"走出去"的关键支撑。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科技型企业最核心的资产形态,但其在海外市场面临的法律侵权风险、维权成本高企,始终是中国科技企业国际化扩张的重大顾虑。加快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不仅是对企业资产的保护,更是对中国科技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有力赋能。
网络安全保险的差异化设计值得特别关注。《科技保险意见》强调围绕电信互联网、工业、金融、能源、教育、医疗等重点行业的差异化风险管理需求,开发多元化产品。这种行业差异化的产品思路是正确的:网络安全风险在不同行业中的特征、频率和量级差异极大,一套通用产品覆盖全行业,既难以准确定价,也难以满足各行业的具体保障需求。
(三)第三层:以资金投向激活杠杆效应
《科技保险意见》的一个重要亮点,是将引导保险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纳入政策框架,明确鼓励保险资金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加大对前沿科技领域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支持,并健全国有保险机构参与创业投资的内部容错机制。
这一设计体现了科技保险的"双重角色"逻辑:保险机构既是科技风险的承担者(承保分散风险),也是科技创新的资金供给者(保险资金投资支持创新)。当前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规模已超30万亿元,保险资金天然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稳定性强的"耐心资本"属性,与科技创新长周期特征高度契合。即便只有小比例流向科技创新领域,也将产生显著的资本杠杆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建立国有保险机构的内部容错机制,解决的是"敢不敢投"的顾虑问题。没有容错机制,国有保险资金面对创投项目天然趋于保守,再多的政策引导也难以真正落地。这一制度安排,是打通"政策意图—机构行为"传导链条的关键节点。
二、科技保险与科技金融生态建设
科技保险并非孤立的政策,其真正的价值需要放在科技金融的生态体系中来理解。
构建完整的科技金融体系,至少需要三个相互配合的支柱:一是资金供给体系,包括银行信贷、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等多层次融资渠道;二是风险分担体系,包括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制、科技保险等工具;三是信息评价体系,包括科技企业风险评估、创新积分制、知识产权评估等基础设施。
在这个三支柱框架中,科技保险居于核心地位。它不仅是风险分担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连接其他两个支柱的关键。从资金供给端看,科技保险的存在能够降低银行信贷的风险顾虑,使银行更愿意向轻资产科创企业放贷;从信息评价端看,保险机构在承保过程中积累的风险数据,本身就是宝贵的信息资产,可以为整个科技金融生态提供更精准的风险认知。
当前,中国科技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短板,是各类工具之间的协同机制仍不健全,"股、债、贷、保、担"之间缺乏有机联动。《科技保险意见》在这方面已有所突破,提出建立多部门协调推进机制,要求科技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保险机构明确各自的风险防控责任。但从更长远的视角来看,真正实现多元工具的协同联动,还需要在数据共享、标准统一、激励相容等方面持续发力。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文件对"科技保险生态"的重视。文件提出,支持重点区域采取政府、保险机构和高校院所联合的方式,整合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测试成本、知识产权等动态数据,搭建科技型企业风险图谱库。这一举措的意义超越了保险本身:一个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的企业风险图谱库,将成为整个科技金融生态系统的"神经网络",为银行授信、创投决策、担保机构评估等各类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支撑。这是以保险为切入点,推动科技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尝试。
三、面向重点产业的科技保险创新
《科技保险意见》在产品创新方面的一个亮点,是明确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等前沿领域,鼓励开发科技保险专属产品,探索建立专项风险准备金制度。
这份清单本身就是一部"未来产业路线图"。这些领域的共同特征是:技术路径尚不明确,商业化前景高度不确定,研发失败概率较大,但一旦成功则可能产生颠覆性影响。面对这类"极高不确定性"的创新领域,传统保险产品几乎无从施展,必须依赖制度创新来解决精算定价的困境。
专项风险准备金制度的探索,是相关领域创新的关键。其核心思路是:在前沿技术领域,由于历史数据严重不足,保险机构应被允许建立专项储备金,用于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超预期损失。这种机制允许保险产品在"数据积累—风险认知—精算优化"的动态循环中逐步成熟,避免因短期赔付压力而使保险机构在前沿领域"望而却步"。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值得期待的探索路径,但其实际效果将取决于监管规则的细化设计和跨期风险的财务处理方式,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
围绕前沿领域的保险创新,还有一个维度值得重点关注:网络安全保险。随着数字经济深度渗透各行各业,网络安全风险已成为科技企业——乃至整个产业体系——面临的重大系统性威胁。文件提出围绕电信和互联网、工业领域、金融领域及能源、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差异化风险管理需求,鼓励开发多元化网络安全保险产品。这种行业差异化的设计思路是正确的:不同行业的网络安全风险特征差异巨大,一套通用产品难以有效覆盖,针对不同行业场景开发专属产品,才能真正实现精准保障。
四、政策落地需要关注的关键问题
政策的价值,最终体现于落地效果。《科技保险意见》的政策框架具有较高的完整性,但从"文件"到"现实",仍需关注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个关键问题:保险机构的专业能力建设。
科技保险不同于传统财产险或人身险,它要求保险机构具备跨越"金融—技术—产业"三个维度的综合能力。评估一个人工智能项目的研发风险,需要既懂AI技术路径,又懂市场前景,还能将技术判断转化为精算参数——这对大多数保险机构而言是近乎全新的能力要求。文件提出坚持"专门政策、专属产品、专营团队、专业人才、专项考核"的"五专"导向,方向是对的,但能力建设的周期往往长于政策预期。建议监管部门在推进科技保险专业化经营的过程中,为机构能力积累提供合理的"成长空间",避免以短期指标倒逼机构降低风险标准。
第二个关键问题:数据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科技保险发展的深层瓶颈是数据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打破科技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知识产权局、工信部门等多个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构建统一的科技企业风险信息平台。文件已经提出搭建"科技型企业风险图谱库"的目标,但数据共享在实践中往往面临部门利益、数据安全、标准不统一等多重障碍。这一平台的建设进度,将直接影响保险精算定价的科学化程度,是科技保险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条件。
第三个关键问题:财政支持政策的精准设计。
《科技保险意见》提出通过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企业投保成本,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作用。财政支持是科技保险启动阶段不可或缺的推动力,但其设计需要高度精准,避免补贴资源被错配或套利行为扭曲。补贴应当重点向市场失灵程度更高的领域集中——即历史数据最为匮乏、技术不确定性最强、商业化保险最难进入的前沿科技方向。随着数据积累和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财政支持应呈现出梯度退出的规律,让市场机制逐步接手主导角色。
第四个关键问题:区域协同与差异化发展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