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希淼:消金公司应强化科技运用 避免陷入“为助贷打工”局面
今年以来,为落实《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一些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陆续公布合作机构名单,金融机构的助贷业务正在不断规范。作为有助贷业务的一类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与助贷机构合作出于何种考量,是否会产生依赖?未来应如何构建“去依赖化”的核心能力?针对这些问题,《金融时报》记者与有关专家展开对话深入探讨。
主持人:《金融时报》记者胡萍
嘉 宾: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招联首席研究员 董希淼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欧阳日辉
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磊
《金融时报》记者:消费金融公司与助贷机构合作出于何种考量?
董希淼:消费金融公司与助贷机构的合作,本质上是资源整合、能力互补与风险共担。首先,有助于弥补获客与场景短板。消费金融公司虽有资金和牌照,但普遍缺乏直接、高效的线上获客渠道和丰富的消费场景。而部分互联网平台及垂直领域服务机构,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和精准的流量入口,能帮助消费金融公司快速触达目标客户。其次,有助于实现风控与技术互补。部分助贷机构在数据挖掘、反欺诈、信用预评估等环节有一定积累,通过合作可以提升消费金融的风险识别能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要求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再次,有助于优化业务模式,降低经营成本。消费金融公司与助贷机构的合作模式较为多样,并不限于单纯的获客导流。例如,可以开展增信合作,引入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分担风险;加强贷后管理,与催收服务机构、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合作,提升不良资产处理效率。
《金融时报》记者:消费金融公司选择助贷机构应注意哪些问题?
董希淼:消费金融公司选择助贷合作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助贷机构能力、成本、合规等多重因素,谨慎选择并进行动态调整。首先,要严格审核机构资质。务必核实其工商登记信息及经营范围,确认其具备从事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业务的资质,将不具备资质或不良记录较多的机构排除在外。其次,全面评估相关能力。重点关注助贷平台的用户画像是否与本公司的目标客群匹配。对风控类助贷机构,重点考察其风控技术能力,特别是在联合建模、反欺诈等方面的经验和实力。再次,优先选择与领先金融机构,如全国性商业银行、头部消费金融公司等有广泛合作记录的助贷机构,这通常意味着其运营相对规范、技术实力较强。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助贷合作机构之后并非一劳永逸,还要时时警惕合作中的潜在风险。以声誉风险为例,如果助贷机构存在暴力催收、虚假宣传或收取不合理的高额服务费等行为,会严重损害消费金融公司的品牌声誉。如果已经合作,必须将不良记录较多的机构及时调整出名单。
欧阳日辉:消费金融公司与助贷机构深化合作,主要有业务拓展、能力互补与风险分散三个层面的考量。在选择助贷机构时首要的是要进行合规性审查。其次是进行技术能力与数据安全的穿透式评估,消费金融公司需确保助贷机构在数据获取、用户画像与贷后管理全流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可靠的数据加密与隐私计算能力,防止信息滥用与泄露。最后是评估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与独立性,消费金融公司应警惕对单一助贷渠道的过度依赖,避免在合作中沦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确保在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始终保持业务定力与核心竞争力。
《金融时报》记者:消费金融公司是否应该摒弃“助贷”依赖?
董希淼:消费金融公司是否应该摒弃“助贷”依赖,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且,不同的消费金融公司将有不同的选择。过度依赖意味着将自身的业务增长、盈利能力和风控能力过度外包。这种模式隐藏着多重风险。长期依赖助贷机构的流量和初筛,自身的精准营销、客户识别和风险定价能力会逐渐萎缩,而且,当业务绝大部分由少数几家头部助贷机构贡献时,消费金融公司在合作费率及其他条件上将丧失话语权,利润空间被持续挤压,陷入“为助贷打工”的困境。过度依赖单一或少数几个助贷机构,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合规风险或模型风险会直接传导至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应摒弃对助贷机构的过度依赖,但这并不等于彻底断绝合作。在当下,对多数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完全脱离助贷机构并不现实,更明智的策略是从被动依赖转向主动协同,逐步降低助贷业务的占比和风险,同时,大力构建自主能力。一个健康的业务结构应该是“哑铃型”的:一端是强大、可控的自主业务,如自营App、线下场景、股东生态等;另一端是多元、精选的助贷合作,作为自主业务的有效补充和特定能力的增强;中间细长的柄,代表对外部合作业务强大的整合与管理能力。
欧阳日辉:消费金融公司不应简单化地摒弃助贷合作,但必须彻底扭转“路径依赖”局面,做到利用而不依赖,合作更要竞合。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培育自主获客与智能风控的核心能力,将合作视为能力补充与过渡阶段的策略。同时,要严格遵循核心风控不得外包的监管红线,对合作机构实施全流程、穿透式管理,并积极构建多元化的资金与资产渠道,最终在开放合作中筑牢自身发展的“护城河”,这才是持牌金融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根本之道。
《金融时报》记者:当前,消费金融公司拓展自营业务存在哪些难点?
董希淼:数字化能力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数字化能力较强的消费金融公司往往发展较好。头部消费金融公司长期保持高比例的科技投入,研发团队规模庞大且持续引进高端科技人才,数字化能力强。如招联消费金融公司的科技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约为5%,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而一些消费金融公司缺乏核心技术研发能力,过度依赖第三方获客引流和技术合作,难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欧阳日辉:在当前阶段,消费金融公司拓展自营业务面临多重挑战。在获客层面,自营业务意味着需要直接触达并吸引用户,这在与拥有亿级流量的互联网平台竞争时处于明显劣势。自营App的活跃度(DAU/MAU)提升困难,获客成本高昂。根据行业数据显示,头部平台的单客获客成本可达数百元甚至上千元,而一个全新的自营渠道要想建立起用户认知和信任,需要持续数年、投入数十亿元的市场费用,这对于多数消费金融公司而言是难以承受之重。
在数据与风控层面,自营业务的核心在于独立的客户画像与风险评估能力。然而,在助贷模式下,关键的行为数据、社交数据等多沉淀于合作平台,消费金融公司难以直接获取和深度挖掘,易形成“数据孤岛”,导致在自营业务中面临“盲人摸象”的风险。虽然《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政策强调金融机构应独立实施风险控制,但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自营风控模型,需要跨场景、跨周期的海量数据喂养与迭代,这一过程绝非一蹴而就。一些消费金融公司需通过持续多年超过营收5%的研发投入,才能初步建立起覆盖超亿人的自营风控体系,这凸显了能力建设的长期性与艰巨性。
在运营成本与监管合规层面,自营业务要求公司建立从前端营销、中台运营到后端催收的全流程团队与系统,这将直接推高固定成本与人力成本。同时,自营业务需要直接面对所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与隐私合规的挑战。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贷款利率透明化、催收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严格,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引发重大的合规风险与声誉风险。
因此,消费金融公司拓展自营,实质上是一场关乎战略定力、科技实力与财务耐力的综合考验,必须在突破难点与管控风险之间找到动态平衡。
《金融时报》记者:作为从业者,如何看待消费金融公司的自营渠道建设以及科技投入?如何看待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平衡问题?
孙磊:作为一家植根于重庆的数字金融机构,马上消费自创立之初便坚定走科技驱动之路,逐步构建起“自营+开放平台+金融云”的发展模式。在这一框架下,公司实现了从产品设计、客户获取到技术支撑的全链路闭环生态。目前,马上消费的App自主获客占比已超过78%,风险控制全程由公司自主完成,自主风控覆盖率达100%。
在科技投入方面,公司持续加大对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的投入,积极推动AI技术在业务全流程中的深度融合与应用。目前,公司技术团队规模约3500人,聚焦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关键方向。例如,在基础设施方面,我们已在西南地区建成高性能计算中心,推动数据与算法的高效迭代,逐步形成“数据飞轮”效应。未来仍将持续加强算力投入,支撑技术能力持续演进。与此同时,我们始终注重投入与产出的平衡,确保技术有效提升运营效率、风控能力和客户体验,实现可持续的科技赋能。
《金融时报》记者:科技对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作用有多大?
欧阳日辉:科技对消费金融业务的促进作用实际上已从“辅助工具”升级为“核心驱动”,其作用可概括为“提质、增效、普惠与风控”四位一体的深刻变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科技的作用已超越单纯的技术应用层面,正在重塑消费金融的商业模式与生态体系。在这一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坚持“科技向善”原则,在合规框架下持续投入技术研发,将科技深度融入业务全链条。
孙磊:科技对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拓展服务广度,强化普惠金融覆盖。调查显示,消费金融已覆盖超过95%的新市民目标人群,这直接得益于科技手段降低了服务门槛,使服务边界进一步拓展。二是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推动普惠服务精准化。三是实现全流程数字化,提升服务效率,这已成为消费金融行业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