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瑞:助贷新规面世,制度认可和融资成本最值得关注
程瑞,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普惠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特聘高级研究员
为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业内人士的说法,这理当就是传闻已久的“助贷新规”了。
《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还有差不多6个月过渡期。从10月1号开始,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可以视情况整改或到期自然结清”。
这无疑个措辞上比较柔性的过渡期要求,未来半年存量、增量业务都不受影响,所有的整改动作从10月1号开始再启动也符合规范要求,当然,资金方另有要求除外。
整改的时间空间确实存在,但通知给助贷行业带来的影响不可谓不多。笔者在此划划重点。
第一, 从制度上认可了“助贷”这个饱受争议的概念。
通知认为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这类“互联网助贷业务”,近年来“快速发展”、“提升贷款服务效率”。虽然也“暴露出总行管理不到位、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但至少互联网助贷模式在法理上站稳了脚跟,这是整个通知的最大行文前提。
第二, 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核心主体在互联网助贷管理上的“权责利”。
过去,部分银行和互联网平台合作放贷存在“权责不清、乱收费、风控甩锅”等问题。新规要求,银行总行必须扛起管理责任——制定合作标准、审核合作机构资质,并建立“合作名单”,只有名单内的助贷平台和担保公司才能开展业务。相应,银行必将提高合作门槛,业务量小、风控弱的中小助贷平台可能被踢出名单,助贷行业面临新一轮洗牌。
第三, 对融资成本的要求无死角,基本消灭了24%-36%的定价空间。
通知对贷款收费的要求这次动了真格,要求增信服务费必须计入综合融资成本,平台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多收费;银行需根据借款人风险定利率,不能“一刀切”按最高上限定价。更重要的是,要求银行必须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保证借款人单笔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法金融审判相关规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借款人以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调减超过24%的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银行息费加上助贷平台的所有收入),10月1日起不得超过24%了,否则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也明显违反监管规定。
即便是双融担模式、会员制等“擦边创新”也不例外,换了马甲的助贷平台也不是法外之地。
第四, 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增加银行对催收外包的管理要求。
通知要求助贷平台强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这也是有效避免资金方和助贷平台在信息披露上“互留死角”,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稀里糊涂”签约。
同时,通知明确指出,一旦发现严重违规的催收行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及时纠正,甚至直接终止合作。这在之前的监管文件很少单独提及,这对金融机构对OCA机构的准入管理无疑提出更高的要求。
总体而言,这次“助贷新规”的要求不可谓不全面,管理不可谓不具体,指导意义明确。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互联网助贷平台的管理,助贷模式下的借款综合成本也不能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双方合作关系必须秉承平等互利、风险共担、消保优先、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只有这样,助贷模式方可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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