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奕:2023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五)
姚奕,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
GIFP首席专家
引言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公布,办法要求国内银行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新规。
对于银行来说,实施资本办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过程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实施的难度来自于该理论体系的复杂性,办法不仅涉及面广泛,且内在逻辑关系复杂,专业性要求极强,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学习理解资本办法的内容本身就是一件极具挑战的工作。
我们的专家在和业界交流沟通时,总遇到同业人员咨询有关资本办法的各种问题,从整体结构到某个条款的含义,不一而足,包罗万象。有鉴于此,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全球金融专业人士协会、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以自问自答的方式设计了100个问题,为读者全方位解读资本管理办法,结合我们推出的资本办法在线解读课程,帮助读者快速掌握资本办法,更好地推动银行的实施落地。
资本办法知识体系博大精深,编委会虽全力以赴,尽力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解答的准确性,奈何能力有限,提问和解答难免存在不当或遗漏,还请读者予以指正。
2023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 Q&A
(五)NO.81-100
81、问:市场风险标准法下,除了计提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之外,还要计算违约风险资本要求,这里的违约风险是就什么主体而言的?
答:这里提到的违约风险用于抵御基于敏感度方法的信用利差没有捕捉到的违约风险,具体而言,是指基础资产的发行人突发性违约(jump-to-default,JTD)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所以只有在发行人违约情况下持有头寸会发生损失的风险暴露才需要计提违约风险资本。比如投资者持有A公司发行的债券,并买入针对该债券的违约互换工具,完全对冲了A公司的信用风险,则该投资者无需计提违约风险资本要求,而对于违约互换工具卖出方,则A公司的债券无法兑付而发生的违约会对其产生损失,因此需要计提违约风险资本。
82、问:什么是相关性交易组合?
答:根据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4的规定,为计量基于敏感度的信用利差风险资本和违约风险资本,定义了相关性交易组合。简单来说,它是一个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且该证券化产品的市值与基础资产的违约率高度相关(即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上升,则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下跌,反之亦然)。当然,基于此定义有一些基本的产品范围和排除项,如下所示:
(1)不含再证券化头寸和不按比例获得分档收益的证券化衍生工具;
(2)证券化头寸的参考实体为单名产品,包括流动市场中的单名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参考实体的交易指数;
(3)证券化头寸的基础资产不包括以下风险暴露:符合本办法附件2标准的个人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4)证券化头寸的参考实体非特殊目的实体。
另外,对冲上述头寸的非证券化工具亦算作相关性交易组合(比如违约互换)。
83、问:交易账簿上持有的证券化头寸是否能使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计量资本要求?
答:不可以。根据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5一(六)4的规定,证券化头寸只能使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因此也不允许将证券化头寸纳入使用内部模型法来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交易台。
84、问:在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内部模型法中,提到风险因子分为可建模的和不可建模的,什么是可建模的风险因子?
答:风险因子是否可建模,只有通过合格性检验并符合建模原则,主要是看能代表风险因子的真实价格观测值数量是否足够,说得直白点,就是该风险因子是否有足够多的历史数据可供建模。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真实价格,关于真实价格,附件15中三(三)有明确的详细说明。
真实价格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格:
(1)商业银行自身已完成交易的价格。
(2)其他机构之间真实完成的可核实交易价格。
(3)由商业银行本身或另一家银行提交并通过第三方经纪商、交易平台或交易所验证的有效报价。
(4)从第三方经纪商获得的价格,应满足:
交易或有效报价已由该经纪商完成。
经纪商应提供交易或有效报价的证据,或该价格符合上述1至3列出的三项准则中的任何一条。
85、问:在附件15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中,第一部分(五)中提到“对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内部模型应考虑衍生工具头寸(如远期、掉期)和实物商品之间’便利收益率’”。什么是”便利收益率“?
答:便利收益率(Convenience Yield)是指持有资产的非货币收入,在大宗商品交易中比较常见,该收益率反映了直接持有现货商品所能获取的潜在收益,特别是在短期市场出现该商品短缺现象时,持有现货往往能获得额外收益。便利收益率比较难以计量,并且同时受到市场条件和物理存储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86、问:在附件15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中的表2和表3都给出了风险因子类别的流动性期限对应关系。什么是流动性期限?
答:流动性期限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中涉及到的概念,它是指在对市场价格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市场压力情况下,清盘或对冲风险头寸所需要的时间。流动性期限取决于金融产品所在市场的交易深度和广度,即流动性风险中的交易流动性风险范畴。
87、问: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到“对于轻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将轻度压力测试下资本缺口转换为资本加点,并将其视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组成部分“。如何理解将轻度压力测试下资本缺口转换为资本加点?
答:这里提到的将轻度压力测试下资本缺口转换为资本加点不是简单地将下降的点数作为加点,而是下降后产生的缺口作为加点,比如:银行的最低监管资本充足率要求是12.5%,目前实际资本充足率是14%,如果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在轻度情况下,资本充足率会下降0.5%,那么13.5%还是达标的,没有形成资本缺口,那就无需在资本上加点。但如果结果显示下降2%至12%,那么就形成了0.5%的资本缺口,这部分才是加点,即要把现在的资本充足率提到14.5%及以上才行。
88、问:第一百七十八条提到最低利润留存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约定,这里的可分配利润是指当年的可分配利润还是指历年累计的可分配利润?
答:企业可以将上一年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进行分配,所以这里的可分配利润指的是历年累计可分配利润,不然只是限制当年的利润分配,但银行把历史的可分配利润给分了,这条规定的限制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89、问:附件17是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什么是信用估值调整风险?
答:在附件9中提到,信用估值调整(Credit Value Adjustment)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商业银行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
简单来说,在衍生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中,如果交易对手无法履约的可能性增加,本方在交易中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预期损失金额就相应增加了,因此要提前对该风险进行估计,并在此基础上计提相应的资本要求(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场外衍生品包含用以反映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价值调整)。
90、问:针对什么样的交易对手需要计提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要求?
答:在附件9中提到,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两部分。附件17第一条明确,商业银行应对与非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开展的衍生工具交易计量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资本要求,其中,非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包括非中央交易对手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
特别注意的是,虽然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中都存在着信用估值调整风险,但商业银行仅需对衍生工具交易中存在的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计提资本要求。
91、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传统信贷业务信用风险有什么区别?
答:传统信贷业务中的信用风险有两个明显特征:贷款期限内任一时刻的贷款金额通常是确定的;只有一方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而在金融交易中,交易合约的未来价值通常是不确定的,对其中某一方来说,合约的市场价值可正可负(正代表本方暂时是盈利的);而正因为合约的价值可正可负,所以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双向的,即双方都有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都需要计提CVA资本要求。
92、问:为什么除了计提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之外,还要计提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要求?
答:这就好比信贷评级里既有违约概率的分析,也要考虑评级的迁徙,即从高评级掉到低评级的情况。交易对手除了直接发生违约会对本方造成损失之外,信用状况恶化也会使得本方风险增加,并可能出现损失,因此除了计提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之外,还要计提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要求。
93、问: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属于信用风险范畴还是市场风险范畴?
答: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是个复杂的组合概念,它是刻画风险敞口的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信用资质的信用风险的组合。当然,总的来看,其信用风险的特征和成分更多,因此在巴塞尔协议III原文中,将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要求计量放在信用风险板块中;但此次资本管理办法将此部分内容作为附件17,放在市场风险资本计量附件之后,意即认为其归属于市场风险模块。
94、问:计算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要求主要有哪些方法?
答:在巴塞尔协议III原文中,关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要求的计算有三种方法:基础法简化版、基础法完整版和标准法,其中标准法是在修订的市场风险标准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在资本管理办法中,剔除了标准法,只保留了基础法简化版和基础法完整版两种比较简单的方法。
95、问:如何理解附件17中提到的“对信用估值调整进行对冲”?
答:当金融机构希望降低其所承担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使其不对衍生品交易本身产生影响时,一种可行的办法是通过买入信用衍生工具,将针对某个交易对手A的信用风险转移到另一个交易对手B身上去(显然后者的信用风险要明显低于前者),这就是对信用估值调整进行对冲。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通过对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并没有消除,而是转移到了另一个信用质量更高的交易对手身上;其次,针对信用估值调整的对冲和传统的针对市场风险的对冲是不同的(见下一条);最后,要清楚对冲并不完美,因此对冲后依然留有基差风险,并且还要面对A和B同时违约的可能性(虽然概率很低)。
96、问:对信用估值调整进行对冲和市场风险中的对冲有什么区别?
答:对于一笔和交易对手所做的衍生品交易来说,很重要的一点是将衍生品交易本身和交易对手的资质进行有效分离,前者属于市场风险的范畴,即在不考虑交易对手会违约的情况下衍生品的无风险价值,后者是考虑了信用风险后的额外价值,所以,针对前者的对冲是市场风险中的对冲,而针对后者的对冲是针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而言的。
因此,这两部分的对冲应该由不同的交易部门分别负责;事实上,国际上很多银行已经使用“CVA交易台”来管理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更是推动这种模式成为了银行业管理CVA风险的主流模式。
97、问:附件17中提到单名信用违约互换、单名或有信用违约互换或指数信用违约互换可以作为合格的对冲交易工具使用。什么是单名或有信用违约互换?
答:这三种互换产品是常见的可用于对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衍生工具。因为是对冲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所以如果CDS的参考标的直接基于该交易对手的信用事件,则理论上来说,这种对冲可以有效转移该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所以附件17中提到,合格的单名信用工具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直接基于该交易对手;
(2)基于与交易对手具有法律相关性的实体,其中法律相关性是指和交易对手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共同一个母公司的关系;
(3)基于与交易对手同在一个行业或地区的实体。
与单名信用违约互换一样,单名或有信用违约互换(CCDS)同样基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但区别在于CCDS的赔付金额是不确定的,在信用事件发生的情况下,CCDS买方能从卖方得到多少赔付金额取决于从标的交易对手方的回收金额。举例来说,如果交易对手违约时衍生品风险暴露有1000万美元,如果回收率为40%,那么CCDS买方将从卖方获得600万美元的赔付,另外400万美元是买方从交易对手处回收的。
98、问: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披露报表区分多少大类?共有多少张?
答: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披露要求非常严格繁琐,披露所涉及的内容覆盖了巴塞尔协议审慎监管和银行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的方方面面,共分为17大类,70张报表。17大类包括:
(1)风险管理、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概览(4张报表)
(2)不同资本计量方法下的风险加权资产对比(2张报表)
(3)资本和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信息(6张报表)
(4)利润分配限制(1张报表)
(5)财务报表与监管风险暴露间的联系(4张报表)
(6)资产变现障碍(1张报表)
(7)薪酬(4张报表)
(8)信用风险(15张报表)
(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7张报表)
(10)资产证券化(5张报表)
(11)市场风险(5张报表)
(12)信用估值调整(3张报表)
(13)操作风险(4张报表)
(14)银行账簿利率风险(2张报表)
(15)宏观审慎监管措施(2张报表)
(16)杠杆率(2张报表)
(17)流动性风险(3张报表)
99、问:对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除第三档商业银行外)的披露报表区分多少大类?共有多少张?
答:第二档商业银行的披露要求大大简化,披露所涉及的报表仅需3大类,8张报表,分别是:
(1)风险管理、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概览(3张报表)
(2)资本构成(3张报表)
(3)杠杆率(2张报表)
100、问:第三档商业银行需要披露什么信息?
答:对于第三档商业银行的资本计提规则、资本充足评估和信息披露均在附件23中予以规定。其中对于第三档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简化,仅需披露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资本构成两张报表即可。
来源: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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