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奕:2023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三)
作者:姚奕
2023年11月06日
姚奕,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
GIFP首席专家
引言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公布,办法要求国内银行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新规。
对于银行来说,实施资本办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过程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实施的难度来自于该理论体系的复杂性,办法不仅涉及面广泛,且内在逻辑关系复杂,专业性要求极强,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学习理解资本办法的内容本身就是一件极具挑战的工作。
我们的专家在和业界交流沟通时,总遇到同业人员咨询有关资本办法的各种问题,从整体结构到某个条款的含义,不一而足,包罗万象。有鉴于此,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全球金融专业人士协会、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以自问自答的方式设计了100个问题,为读者全方位解读资本管理办法,结合我们推出的资本办法在线解读课程,帮助读者快速掌握资本办法,更好地推动银行的实施落地。
资本办法知识体系博大精深,编委会虽全力以赴,尽力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解答的准确性,奈何能力有限,提问和解答难免存在不当或遗漏,还请读者予以指正。
2023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三)
NO.41-60
41、问:办法中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从现行0%增加到10%,那么是否还有适用于0%的贷款承诺?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承诺可免于计量表外项目风险加权资产:(1)商业银行未就该贷款承诺收取任何费用。
(2)客户每次提款时均要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
(3)商业银行应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客户每次提款前,商业银行都应对其最新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并有权利根据协议约定决定是否放款。
(4)商业银行交易对手为符合本办法附件2公司风险暴露定义的主体。
42、问:在资本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于风险缓释的规定有什么主要的变化?答:在新版的资本管理办法中,对于风险缓释的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一是可被认可的风险缓释品种更多,除了现行办法中的金融质押品之外,还增加了合格保证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并提出详细的合格性要求;二是对于商业银行提出明确的风险缓释管理要求。43、问: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哪些类型?答: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合格的信用缓释工具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合格的抵质押物,二是合格保证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其中,合格的抵质押物主要是以高质量的金融质押品为主;而保证主要认可主权和高等级的金融同业提供的保证为主;信用衍生工具主要是互换协议。44、问:附件3中第三部分是“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此处的风险暴露针对的什么样的情况,是否包含银行账簿资产?答:这是一种特殊的风险暴露,仅仅是因为持有的头寸抛售后到清算完成收到资金前这段时间里(即T+N的N)所承担的风险,所以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此风险暴露有点像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但只和清算过程有关。并且,这里的风险暴露区分两种情况:货款对付模式和非货款对付模式,简单来说,如果双方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了交割义务,那么就不存在此类风险,有一方如果延迟履行,则对方需要计提此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45、问:在附件3第四部分(一)6提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因风险缓释带来的剩余风险,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能否举例说明正相关性?答:以房地产在建工程为例,如果是房地产项目公司主导该项目的建设,且它只围绕这个楼盘的开发作为主业,公司没有其它业务和收入来源,那么它所有的还款来源就是把这个在建工程销售掉后的回款来还贷款,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存在实质的正相关性。实操上银行会要求在建工程抵押,但实际上此时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是重合的。按照附件3这条的规定,这种抵押品在计算资本要求时是不能用来抵扣风险敞口的。也就是说此类贷款即便操作上做了抵押手续,也视同为无抵押贷款来计算资本要求。46、问:在附件3第四部分(五)中提到期限错配,什么是期限错配?答:附件3第四部分(五)中明确提出: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比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短,商业银行应考虑期限错配的影响。以债券为例,如果银行的客户用一个还有6个月即将到期的债券来作为1年期贷款的抵质押品,则存在期限错配,此时,银行应当按照(五)的第4条规定(如下公式),对期限错配的影响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价值进行调整。47、问:附件3第六部分为“风险权重底线的豁免”,什么风险权重底线?答: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风险缓释对于风险暴露的缓释作用体现为风险权重的替换,即用较低的风险缓释权重替换较高的借款人风险权重,比如对一个风险权重为100%的借款人的贷款,用了风险权重为20%的债券做质押,则可以用20%的风险权重替换100%,用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从而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但第六部分的第一句话规定了原则上合格质物质押替换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最低不能小于20%,这是出于谨慎的考虑而规定的底线。当然,第六部分也给出四种例外情况下可以降低到0%或10%的特别规定。答:金融机构在从事衍生品交易、证券融资交易时会有对手方,而交易本身从达成到完成现金流结算是需要一定时间的(比如国内股票市场是T+1),因此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针对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在交易相关的现金流结算完成前,因为交易对手违约所导致的风险。答:设想一下,在某一笔交易中,A获得了盈利,对手方B是亏损的,因此结算的过程就是B将亏损部分支付给A,就是说在完成结算之前,A对B的风险暴露是正的,而B对A的风险暴露是负的,因此只有B违约会对A造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而A违约与否对B来说是影响不大。因此,在附件9中规定:当违约发生时,若与该交易对手相关的交易或涉及该交易的资产组合市场价值为正数,则会产生损失。当然,与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单向信用风险不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产生双向的损失风险,因此在交易终止之前,双方都有可能出现盈利或亏损,因此相关交易的市场价值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都具有不确定性和双向性。50、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规则是如何分类的?答:针对交易对手计提信用风险资本要求,首先要区分为中央交易对手和非中央交易对手(直观但不严格的说法是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针对中央交易对手还要区分其是否合格,对于合格的中央交易对手,需要计提交易风险暴露和违约基金风险暴露两部分的资本要求;对于非合格的中央交易对手视同于非中央交易对手处理,既要对交易风险暴露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还要计提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另外还要对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计提违约基金风险暴露资本要求(风险权重为1250%)。针对非中央交易对手,需要计提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和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分类图如下:51、问: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分类和计量规则上可以看出监管什么样的导向?答:自从2007-2009次贷危机以来,与证券化相关的场外衍生交易所引发的风险传染性给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了重大影响。雷曼兄弟的倒闭使得它手中持有的大量未完成交易无法按约执行,从而给它的交易对手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着手开始强化对场外衍生交易业务的监管和资本计量,并尽可能鼓励金融机构进入场内交易,将双边的场外交易转变成场内的三方交易,即交易的双方都直接和中央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并将交易双方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都转移到中央交易对手身上来承担,从而大大降低某个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对其它交易对手的直接影响。中央交易对手采用保证金缴纳、违约基金机制及自身自有资本等经济资源来抵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因此,在巴塞尔协议III中,中央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只有2%,所需计提的资本要求相比场外衍生交易有极大的节省,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激励。52、问: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提规则相关的附件主要是哪几个?附件9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 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
附件17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53、问: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主要有哪些方法?答: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就先按照附件9的计算逻辑算出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EAD,再从资本办法附件3中查询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RW,将EAD乘以RW,得到针对该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就要使用自己的模型计算交易对手的PD、LGD参数(而EAD的计算只能采用标准法或者现期风险暴露法),并按照资本办法附件6的规定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54、问: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难点是什么?答: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过程中最复杂的是计算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暴露EAD。根据附件9的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部分标准法和现期风险暴露法的要求,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或占总资产比例达到30%以上的商业银行应使用标准法计量违约风险暴露。按照标准法计算EAD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先要区分风险大类别和类别内的抵消组合,然后分别计算当期风险暴露RC和潜在风险暴露PFE,PFE为乘数因子与总附加暴露的乘积,总附加暴露的计算还涉及到各种不同的相关性系数和名义本金的测算,随后逐级计算汇总才能得到总的违约风险暴露。55、问:什么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中的错向风险(wrong-way risk)?答:错向风险是风险暴露和违约概率之间存在着的明显相关性所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错向风险可以显著增加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错向风险还区分为一般错向风险和特定错向风险(详见附件22)。在理想状况下,我们通常会假设风险暴露和违约概率之间相互独立,但现实情况往往不是如此,举例来说,在经济下行期,银行资产上的住房抵押贷款不仅面临着借款人违约的增加,还同时面对房价的下跌,从而减少抵押品的价值,降低了抵押品的保护比例,风险暴露变大。在衍生品交易中同样存在着错向风险,比如A银行持有C公司债券的同时,向B银行购买一份基于C的信用违约互换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品。但当经济出现衰退时,A银行会发现不仅C公司的违约率上升,B银行的信用质量也可能在变差,因此保护能力降低,导致A银行的实际风险暴露增加。在附件22信息披露中针对第一档商业银行的第9类披露报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中的表CCRA就要求银行披露“错向风险暴露的风险管理政策”。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更大,是因为它是一个传导链,它是基于底层基础资产之上的证券(常见的是债券)。如果只是基础资产,大部分情况下是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自己持有,所以即便贷款出问题,真正影响的可能只是一家金融机构;但是加了证券化以后,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不再是发放贷款的银行承担(或者不是由它一家承担),大部分风险都分散给了多家机构和投资者持有,底层基础资产出现问题会导致持有债券的很多金融机构都受到影响,波及面远比基础资产来得大;另外,由于从基础资产到上层的证券化产品形成了复杂的产品设计逻辑,并涉及多个参与机构(除了发行机构和投资人之外,还有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评级机构、管理机构等多方),因此风险识别分析的难度更大。57、问:为什么办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要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答:从监管审慎角度看,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减少了信贷资产(满足彻底出表的条件下),从而降低了资本要求;另一方面,银行从资产证券化销售中可能会有额外利得,此项作为营业利润增加了资本(未分配利润),这实际上产生了对分子分母的双重影响。基于对证券化未来风险的不确定性,办法规定此部分销售利得不能在资本中体现,因此需要扣除。巴塞尔III原文中关于此项扣减的表述如下:在计算一级普通股时,证券化交易导致的任何股本增加,如与预期未来保证金收入(FMI)相关的销售利得,应予以扣减。58、问:办法提到要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计提资本要求,那么哪些金融机构需要为此计提资本要求?答:办法中提到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三种情况,一类是作为发行机构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办法要求证明风险已经转移给投资者,发起机构才可以免于计提资本要求,当然发起机构如果自己购买一部分的,对这部分持有的要计提资本要求;另一类是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去购买别的机构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按照附件11的规范要求计提资本要求;最后一种情况是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商,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59、问:在资本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是如何划分的?答: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资产证券化的本质都是将信用风险转移给投资者,但传统型和合成型的区别在于两者转移信用风险的方式不同。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60、问:资本办法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计提规则包括哪些方法?答:资本办法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计提规则包括三种方法:(1)内部评级法;
(2)外部评级法;
(3)标准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发布,引起业界高度关注,并带动银行业新一轮项目建设高潮。资本管理办法的项目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将会影响到银行的风险管理、资本规划、利润分配及薪酬制度等各领域;同时,项目实施过程也需统筹协调,充分借鉴业界经验,以此达到最佳实施效果。基于此,依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专家资源和专业能力,紧跟市场热点和最新监管要求,我们可为中小银行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方案,协助银行建设资本管理体系,从而符合监管要求。合作方式及服务内容主要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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