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奕:2023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二)
作者:姚奕
2023年11月03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公布,办法要求国内银行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新规。对于银行来说,实施资本办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过程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实施的难度来自于该理论体系的复杂性,办法不仅涉及面广泛,且内在逻辑关系复杂,专业性要求极强,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学习理解资本办法的内容本身就是一件极具挑战的工作。我们的专家在和业界交流沟通时,总遇到同业人员咨询有关资本办法的各种问题,从整体结构到某个条款的含义,不一而足,包罗万象。有鉴于此,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全球金融专业人士协会、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以自问自答的方式设计了100个问题,为读者全方位解读资本管理办法,结合我们推出的资本办法在线解读课程,帮助读者快速掌握资本办法,更好地推动银行的实施落地。资本办法知识体系博大精深,编委会虽全力以赴,尽力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解答的准确性,奈何能力有限,提问和解答难免存在不当或遗漏,还请读者予以指正。21、问:资本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权重法计量资本要求,一共区分多少种风险暴露分类?划分有没有顺序?答:资本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一共划分为十大类:(1)主权风险暴露
(2)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
(3)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
(4)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5)公司风险暴露
(6)个人风险暴露
(7)房地产风险暴露
(8)股权风险暴露
(9)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
(10)已违约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开展权重法风险暴露划分时,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划分:已违约风险暴露,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个人风险暴露。22、问:在资本管理办法权重法的风险暴露十大分类中,什么是“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答:按照附件2 十的定义,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是由银行或住房抵押机构发行的,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公众监督的,以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债券。通俗地来讲,首先这是一种证券化产品;其次,它是由资产表上的相关基础资产做担保的,因此是一种不出表的证券化产品;同时,办法对合格资产池的类型进行了限定,并且基础资产池的名义价值应不低于其对应的未偿还债券名义价值的110%。23、问:在资本管理办法权重法的风险暴露十大分类中,最后一类是“已违约风险暴露“,这里的违约定义来自于哪里?答:附件2关于权重法下的风险暴露分类的最后一类是“已违约风险暴露“,这里的违约定义来自于巴塞尔协议II中的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定义(见现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4),即在新的资本管理办法中,权重法下和内部评级法下针对违约的定义是完全一样的。24、问:资本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权重法是否还是主要依靠外部评级结果确定一笔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答:不是的。在资本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权重法的设计思路进行了较大的改变,其中对于外部评级的依赖大大降低,除了主权风险暴露依然主要以外部评级结果作为风险权重的参考依据以外,其它风险暴露类别基本不再和外部评级挂钩,如: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引入了标准信用评估法,区分A+、A、B、C,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司风险暴露也不再依赖外部评级结果,而是引入“投资级公司”概念,由银行根据监管给定的八条标准自行判断(参见附件2)。25、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资本计提规则有什么主要的变化?答:对于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资本计提不再区分境内外,并且放弃了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在巴塞尔协议III原文中允许银行在外部信用评估法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中二选一,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选择了后者),转而要求银行采用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对商业银行按照A+、A、B、C区分不同的风险权重。26、问:用于确定商业银行风险权重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的具体规则是什么?答:资本办法附件2要求银行按照以下条件对交易对手商业银行进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划分为A+级、A级、B级、C级。A级是指信用风险较低的商业银行,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也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判断标准很简单,包括两条:(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
(2)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监管法规中关于缓冲资本要求,包括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同时办法指出,上述最低资本要求和缓冲资本要求,不包括针对单家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于A级别的银行,同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4%,且杠杆率不低于5%的商业银行,可划分为A+级。B级是指信用风险较高的商业银行,偿债能力依赖于稳定的商业环境。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但未完全满足其他各级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划分为B级。C级是指具有重大违约风险的商业银行,很可能或已经无法偿还债务。判断标准也是两条:(1)不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
(2)在拥有外部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外部审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对银行持续经营能力表示怀疑。
另外,办法中指出,如果无法判断交易对手银行是否满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其他各级资本要求,应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为B级或C级。如果无法判断交易对手银行是否满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应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为C级。27、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公司风险暴露资本计提规则有什么主要的变化?答:鉴于有外部评级的公司数量少之又少,所以在资本管理办法中放弃基于外部评级确定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的做法,转而提出“投资级公司”的概念,要求银行基于八条既定的规则自行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投资级公司的标准,从而给予75%的优惠风险权重。详见29条的具体描述。28、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公司风险暴露是如何划分的?答: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对主权、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和满足房地产风险暴露、已违约风险暴露等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债权。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分为小微企业风险暴露、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其他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和商品融资。如下图所示。答: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投资级公司的债权,但不包括对小微企业的债权。投资级公司是指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仍具备充足偿债能力的公司。投资级公司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且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八个条件:(1)经营情况正常,无风险迹象,按时披露财务报告。
(2)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单,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最新一期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应为无保留意见。
(3)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商业银行对其债权风险分类均为正常。
(4)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银行间市场登记有在存续期内的股票或债券(不含资产证券化产品)。
前款所称“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证券交易所。
(5)对外担保规模处于合理水平。
(6)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均大于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法人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最新一期(季度频率)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归属母公司普通股东综合收益总额(合并口径)、综合收益总额(法人口径)均大于0。
(7)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8)上一会计年度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原则上应大于财务费用,金融行业的公司可不受此限制。
30、问:在新版资本办法中,对于小微企业风险暴露的定义是什么?(1)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2)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
(3)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31、问:在资本管理办法中,对于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定义是什么?答: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的债权,但不包括对小微企业和投资级公司的债权。32、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个人风险暴露资本计提规则有什么主要的变化?
一是引入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的概念(风险权重为75%),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应满足以下条件:(1)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二是引入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概念(风险权重为45%)。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分为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和其他监管零售风险暴露。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最近12个账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均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日前(含)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三是将住房按揭贷款从零售风险暴露中划出去,归类到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统一处理。33、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个人风险暴露是如何划分的?答:个人风险暴露分为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和其他个人风险暴露。其中,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分为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和其他监管零售风险暴露。34、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房地产风险暴露是如何划分的?答:房地产风险暴露分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向公司或特殊目的实体发放的用于地产开发或房屋建设的贷款。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个人或企业的以住房为抵押的债权。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个人或企业的以商业用房为抵押的债权,包括以商住两用房为抵押的债权。35、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房地产风险暴露资本计提规则有什么主要的变化?答:资本办法中对于房地产风险暴露的资本计提规则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对于三类房地产风险暴露均提出了审慎要求,对于不符合审慎要求的房地产风险暴露,给与较高的风险权重。对于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要判断还款来源是否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判断标准是:如果债务人还款来源中50%(不含)以上来自该房地产出售或租赁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则视为实质性依赖。否则,视为不实质性依赖。两者的资本计提风险权重不同。对于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引入贷款价值比(LTV)作为区分风险权重的依据。36、问:文中提到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是不是仅指贷款,金融机构投资的房企发行的债券算不算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答:根据附件2中的表述“(二)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向公司或特殊目的实体发放的用于地产开发或房屋建设的贷款。”,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仅指贷款。37、问:在信用风险权重法章节中,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四条均提到“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这里的“交易对手”和附件9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中的“交易对手”概念有什么区别?答:附件9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是指针对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在交易相关的现金流结算完成前,因为交易对手违约所导致的风险。而信用风险权重法中提到的交易对手是指银行对其有表内或表外信用风险暴露的那一方。这种风险暴露可能是现金、证券形式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对手就是传统上的借款人概念),作为抵押品的证券、承诺,或是场外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38、问:办法第92条规定,“主权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公司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0%和75%。”为什么主权和金融机构的违约损失率反而高于公司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答:现行老办法中公司风险暴露也是45%,从这次的微调可以看出,经过这几年的数据验证,表明同样是纯信用债权,公司风险暴露的回收率比主权和金融同业要高。这实际上是合理的,主权和金融同业风险暴露的特点是违约率很低,但一旦出问题就是大问题,回收反而很难,所以违约损失率相对较高。39、问:如何理解资本办法中的币种错配和期限错配?答:币种错配是指持有的债权和风险缓释品的计价货币不同,比如一笔境外的美元贷款,用了企业在境内的资产做抵押,就形成了币种错配,这主要涉及到汇率波动的风险。期限错配常见于证券融资交易,比如银行A做了一个期限6个月的回购交易,拿国债做质押,但债券还有3个月就到期了,所以这笔回购交易的后3个月是没有抵押缓释的,因此就需要对期限错配部分进行调整,增加资本要求。40、问:办法中提到对于第三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权重区分本地贷款和异地贷款,区分的标准是什么?答:本地贷款和异地贷款标准在办法中尚未明确,将由监管另行规定。关于贷款不出辖区的要求,可查的最早的监管要求是2018年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被大家普遍解读为监管的方向之一是针对农商行要求“贷款不能出县,资金不能出省”。随后2021年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发布,引起业界高度关注,并带动银行业新一轮项目建设高潮。资本管理办法的项目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将会影响到银行的风险管理、资本规划、利润分配及薪酬制度等各领域;同时,项目实施过程也需统筹协调,充分借鉴业界经验,以此达到最佳实施效果。基于此,依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专家资源和专业能力,紧跟市场热点和最新监管要求,我们可为中小银行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方案,协助银行建设资本管理体系,从而符合监管要求。合作方式及服务内容主要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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