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奕:2023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四)

作者:姚奕 2023年11月06日

姚奕,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

           GIFP首席专家


引言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公布,办法要求国内银行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新规。


对于银行来说,实施资本办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过程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实施的难度来自于该理论体系的复杂性,办法不仅涉及面广泛,且内在逻辑关系复杂,专业性要求极强,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学习理解资本办法的内容本身就是一件极具挑战的工作。


我们的专家在和业界交流沟通时,总遇到同业人员咨询有关资本办法的各种问题,从整体结构到某个条款的含义,不一而足,包罗万象。有鉴于此,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全球金融专业人士协会、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以自问自答的方式设计了100个问题,为读者全方位解读资本管理办法,结合我们推出的资本办法在线解读课程,帮助读者快速掌握资本办法,更好地推动银行的实施落地。


资本办法知识体系博大精深,编委会虽全力以赴,尽力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解答的准确性,奈何能力有限,提问和解答难免存在不当或遗漏,还请读者予以指正。


2023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

NO.61-80


61、问:资本办法附件11定义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简单、透明、可比”的认可标准,该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简单、透明、可比”标准可以简单总结如下16条:

(一)基础资产应为同质性债权或应收账款。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公开披露基础资产的相关数据。(披露数据所覆盖的时间跨度应足够长,对非零售风险暴露,历史表现数据应不少于7年,对零售风险暴露,历史表现数据应不少于5年。)
(三)基础资产在入池时不得存在各种不良情况。
(四)所有入池的基础资产必须在债务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等方面符合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在产品存续期间不得降低。
(五)资产证券化交易不得通过选择和调换基础资产来提升业绩。
(六)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及发行前,需要向潜在投资者披露逐笔贷款数据。
(七)资产证券化产品偿付不应依赖于基础资产出售或再融资。
(八)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和负债存在利率或币种错配的,相应利率或汇率风险应持续得到“适当缓释”。
(九)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时应预先规定各种情况下的支付优先顺序,且相关安排的可执行性受法律保护。
(十)所有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投票权和执行权应转移给资产证券化产品。
(十一)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向投资者提供初始发行文件及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协议文件,以确保投资者可充分了解产品的法律信息、商业信息和各类风险。
(十二)发起机构或代理机构应自留部分产品敞口。
(十三)所有服务机构应在基础资产服务方面具有专业性,具有行业经验丰富的管理、执行团队。
(十四)发行文件和所有相关文件应明确规定资产证券化所有关键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受托机构和各类服务机构。
(十五)考虑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后,基础资产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风险权重较低。
(十六)单一债务人的风险暴露值不得超过基础资产池全部风险暴露合计值的1%。

62、问:资本办法的附件12规定了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什么是资产管理产品?

答:按照附件12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其设立的理财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资产管理产品定义的产品。

63、问:针对资产管理产品计提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有哪些?

答:附件12一(二)规定,业银行应根据可获取信息的程度,采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或资本全额扣除(即1250%的风险权重)三种方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64、问:使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应获取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
(2)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

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特定情况下,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

在穿透法下,商业银行应视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采用与本行直接持有基础资产一致的方式,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另外,在第三方有充足能力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计量,但第三方所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为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适用的风险权重的1.2倍。详见附件11中二(二)2的规定。

65、问:使用授权基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使用授权基础法的实施条件如下:
(1)商业银行不满足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实施条件。
(2)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资产管理产品披露的其他信息或管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66、问:对资管产品采用授权基础法计量资本要求时,要用季末时点数据还是最新一期资管产品的披露数据?

答:附件12 中的三(一)提到“2.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资产管理产品披露的其他信息或管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另外一(七)提到“商业银行应采用能获取的最新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所以,应该是基于计算RWA 时点之前最新一期可获取的产品披露信息。

67、问:请采用示例说明授权基础法的计算逻辑。

答:授权基础法最主要规则是假设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组合在授权投资范围内,按照风险权重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投资对应的资产至最高投资额度,以此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如果同类风险暴露拥有多个风险权重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最高的风险权重。

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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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问:资本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量资本要求,一共区分多少种风险暴露分类?

答:资本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的银行帐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一共划分为六大类:
(1)主权风险暴露;
(2)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3)公司风险暴露,包括中小企业、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4)零售风险暴露,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5)股权风险暴露;
(6)其他风险暴露,包括购入应收账款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其中,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公司风险暴露统称为非零售风险暴露。

69、问:资本管理办法中对于内部评级法的规定有什么主要变化?

答:对于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办法中明确:
(1)股权风险暴露不得采用内部评级法;
(2)金融机构和大企业风险暴露不得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
(3)风险量化参数(PD、LGD)的监管底线有所调整,包括:
        银行内部估计的PD值最低为0.05%(原为0.03%)
        初级法下,LGD的监管取值有一定的下调,比如,公司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LGD分别为40%(原为45%)
        高级法下,对于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公司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25%中的较大值等。
(4)设定永久的资本底线72.5%,替代现行80%的并行资本底线。

70、问:在资本办法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中,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规则有什么不同?

答:在资本办法附件6中明确规定,银行持有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他国家或地区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其他普通银行风险暴露的1.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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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问: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合格的风险缓释有多少种?

答:在附件7中规定,信用风险缓释包括三大类: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和信用风险权重法相比,增加了净额结算作为风险缓释手段来使用。

72、问: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根据附件7的规定,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2)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3)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4)一致性原则。商业银行认定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时,应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部分风险暴露使用与保证人或信用保护提供方直接风险暴露一致的计量方式。
(5)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因风险缓释带来的剩余风险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73、问: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风险缓释如何体现其缓释作用?

答:根据附件7的规定,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LGD的调整;净额结算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而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则采用替代法,即将风险暴露直接视为对保证或信用保护提供方的暴露,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74、问:在资本办法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初级法中,对于抵质押品的LGD设定有什么变化?

答:在内部评级初级法下,监管对于抵质押品的LGD值普遍进行了下调,比如:合格应收账款和房地产的LGD都从35%降到20%;其他抵质押品从40%降到25%(如下图所示)。这对于使用内部评级初级法的银行来说,会有明显的资本节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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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问:附件13给出了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划分的规则,那么若一项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是否一定要划入交易账簿?

答:不一定,即便一项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也必须以交易为目的,并满足附件13中(一)二的条件才可以划入交易账簿:

(1)不存在实施平盘或完全对冲交易的法律障碍;

(2)能够每日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损益;

(3)能够进行积极地管理。


实际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损益也可以计入其它综合损益,此类金融工具就不能划入交易账簿。

76、问:用于对冲银行帐簿汇率风险头寸的外汇衍生工具应该划到哪个账簿?

答:用于管理汇率风险的衍生工具符合关于交易账簿工具的认定标准,因此应该划分交易账簿,除非通过监管批准,才能划入银行账簿。

77、问:附件13中提到“可分拆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且其可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确认“,可分拆嵌入衍生工具是否有实际例子?

答:银行发行的包含可转换条款的可转债就是一种嵌入了期权的债券。债券是主体合同(且非衍生工具),在主合同中加入了可转换条款,相当于银行持有了一份期权,其有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条件执行该条款,从而将负债转为所有者权益,从而提升资本充足率。

78、问: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与现行办法中的市场风险标准法有什么区别?

答: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与现行办法中的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方法上没有区别,继续得到沿用,但采用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计算资本要求时需要乘上惩罚性的乘数,具体如下:

资本要求=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含利率类期权资本要求)×1.3+汇率风险资本要求(含汇率类期权资本要求)×1.2+商品风险资本要求(含商品类期权资本要求)×1.9+股票风险资本要求(含股票类期权资本要求)×3.5。

所以,对于使用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的银行来说,方法没有变化,但资本要求至少增加20-30%以上。

79、问: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引入新的标准法,新的标准法的计算逻辑是什么?和现行标准法有什么区别?

答: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引入的新标准法和现行标准法完全不同,资本要求不再是简单地区分风险类别(利率、汇率、股票、商品和期权),按照净头寸简单乘以不同的风险权重。新的标准法引入基于风险敏感度的资本要求计算规则,并充分考虑违约和剩余风险,因此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由三部分加总: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及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

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由三部分加总:得尔塔资本要求、维伽资本要求及曲度资本要求。在加总资本要求时应考虑风险因子间与风险组间的相关性,以反映分散化效应。资本的加总首先在同一风险组内加总,之后在同一风险类别下进行组间加总,最后根据不同相关性情景分别计算并选择资本加总口径的最大值作为基于敏感度方法下该风险类别的风险资本要求。

违约风险资本用于抵御基于敏感度方法的信用利差没有捕捉到的违约风险,包括非证券化违约风险、非相关性交易组合证券化违约风险、相关性交易组合证券化违约风险。

最后,具有剩余风险的工具包括标的为奇异性资产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长寿风险、天气、自然灾害、未来的实际波动率等)和承担其他剩余风险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受缺口风险影响的工具(如障碍期权、亚式期权、数字期权等),受相关性风险影响的工具(如一篮子期权、最优期权、利差期权、基差期权、百慕大期权和双币种(Quanto)期权等),受行为风险影响的工具),应单独计算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

80、问:在资本办法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中第九十六条提到“商业银行可不对结构性外汇头寸、资本扣除项对应的外汇头寸计算汇率风险资本要求“,什么是结构性外汇头寸?

答:在资本办法附件13的名词解释中,第17条提到“结构性外汇头寸是商业银行为保护资本充足率不受汇率变化影响而持有的外汇头寸“。


实际上,从账簿角度来看完全对冲的汇率风险头寸虽然可以保护银行免于受汇率波动的损失,但却不一定能使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受汇率波动影响。比如银行一般都以本币作为持有资本的计价货币,同时会持有以外币计价的部分资产和负债,即便对于这些资产和负债,银行已经完全实现了汇率对冲,但当本币贬值时,资本相对于这些外币资产而言的相对价值就下降了,因此资本充足率水平就会下降。


此时,银行可以通过持有本币风险的空头头寸来对冲本币贬值的风险,这样就可以保证其资本充足率不受汇率波动的影响,这部分空头头寸就是结构性外汇头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允许银行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持资本充足率稳定,并允许在计算汇率风险资本要求时扣除结构性外汇头寸敞口。


当然,并非所有为了保护资本充足率的对冲头寸都可以扣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附件14的第二部分(十)4中专门对结构性外汇头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条件来看,银行以外币计价的对外股权投资是结构性汇率风险的主要来源。


“结构性外汇头寸可来自以下事项:

(1)对以外币计量的非并表关联企业的投资;
(2)对以外币计量的并表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投资;
(3)其他符合结构性外汇头寸定义的外汇头寸。

来源: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我们提供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体系服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发布,引起业界高度关注,并带动银行业新一轮项目建设高潮。资本管理办法的项目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将会影响到银行的风险管理、资本规划、利润分配及薪酬制度等各领域;同时,项目实施过程也需统筹协调,充分借鉴业界经验,以此达到最佳实施效果。
基于此,依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专家资源和专业能力,紧跟市场热点和最新监管要求,我们可为中小银行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方案,协助银行建设资本管理体系,从而符合监管要求。合作方式及服务内容主要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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